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

时间: 2024-12-11 05:17:46 |   作者: 乐鱼网页登录入口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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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规范电瓶车市场秩序,严厉查处了一批违反法律法规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肥刀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6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合肥刀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82万元、罚款1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6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待售的6款产品型号电瓶车均配有锂电池铅酸电池转换线个产品型号电瓶车存在鞍座长度加长情况。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与产品合格证上要求一致的锂电池,且仓库内没有存放任何锂电池。经查,上述6款电瓶车的蓄电池的位置和电池类型发生了改变,与原厂申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已不属于同一认证单元,不符合原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将现场待售的上述6款产品型号的电瓶车电池位置由车座改至脚踏板处,并配有锂电池铅酸电池转换线束,同时将鞍座长度进行加长,导致上述6款电瓶车外观与《电瓶车产品合格证》以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所载参数不符,另查明违法来得到的合计2.8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阜阳市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4日,阜阳市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王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车,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49元,罚款299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2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当事人王某某销售的天津市某公司生产的电瓶车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蓄电池防篡改”“导线《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从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天津市某公司生产的电瓶车2辆,销售1辆,货值2998元,违法来得到的44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振兴车业经营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4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振兴车业改装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六安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振兴车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店内有4辆电瓶车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经查,当事人购入上述电瓶车后为减少相关成本、迎合市场需求,对两辆电瓶车前、后轮中心距和鞍座长度进行了改装,对两辆电瓶车鞍座长度和防碰擦进行改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徽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鸠江区伟强车业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5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鸠江区伟强车业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38元,罚款7016.1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反映鸠江区伟强车业经营部销售的电瓶车,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布线和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项目项目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检验结论判定不合格。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1日从镜湖区某电动车经营部购进涉案3辆电瓶车用于销售,案发前已销售1辆,获违法来得到的638元,涉案电瓶车货值5397元。当事人可提供进销货票据,并于案发后进行整改并发布召回通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宣城市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旌德县小饶电动车销售车行销售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11日,宣城市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旌德县小饶电动车销售车行销售改装、加装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60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动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发现旌德县小饶电动车销售车行展厅内5台电瓶车外观与出厂合格证不一致,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经查,当事人从浙江某公司以每台799元购进了20辆电瓶车(不含电池)。案发前已改装9辆,改装成本每辆300元,以每辆1499元价格已售出4辆改装电瓶车,违法来得到的1600元。旌德县小饶电动车销售车行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徽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安庆市望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庆市经开区绿领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6日,望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庆市经开区绿领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瓶车4辆、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0日,望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安庆市经开区绿领电动车经营部在望江的促销活动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执法人员发现有2个型号共4辆电瓶车的车辆形状与该车合格证上的图形明显不一致,执法人员立即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迎合个别消费者的需求,对上述4辆电瓶车的鞍座进行改装更换,且未安装电瓶车脚踏,导致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涉案电瓶车货值1.0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望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亳州市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涡阳县东城新雷电动车店经营改装电瓶车导致电瓶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案

  2024年10月18日,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涡阳县东城新雷电动车店经营改装电瓶车,导致电瓶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2日,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涡阳县东城新雷电动车店开展电瓶车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4辆电瓶车加装靠背,与电瓶车产品合格证的图片不一致。经查,该4辆电瓶车系当事人从江苏某公司购进,后当事人从淘 宝平台购买靠背并安装在电瓶车座位后方,不单独销售。案发前经改装的电瓶车均未售出,货值金额4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徽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阜阳奥锂商贸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经营性活动中,擅自更换蓄电池动力装置,导致电瓶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案

  2024年6月28日,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阜阳奥锂商贸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经营性活动中,擅自更换蓄电池动力装置,导致电瓶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34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阜阳奥锂商贸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擅自改装电瓶车并用于经营活动。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2辆电瓶车的在用锂电池与铭牌标识电池电压不一致,现存外包装无任何标识的锂电池90只,且当事人未能提供在用电瓶车及待用锂电池的购货凭证。经查,当事人擅自更换电瓶车蓄电池动力装置,导致电瓶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将上述电瓶车对外租赁收费,获违法来得到的7.3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徽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肥金立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6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合肥金立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31万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6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仓库待售5款电瓶车均为“裸车”,未安装动力电池。5款电瓶车均安装外设蓄电池托架,变换了电池组合位置,加装靠背、鞍座加长以及变换左右护板、乘员扶手,与《电瓶车产品合格证》上的简图描述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将原车蓄电池连接线束改装为“锂改铅”蓄电池连接线束,给下游门店配送发货铅酸蓄电池专用的铅酸电池充电器,与原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及《电瓶车产品合格证》匹配蓄电池类型为“锂电”的要求不符。上述5款电瓶车不符合原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原厂申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已不属于同一认证单元,另查明违法来得到的共计1.3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黄山市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休宁县千里猫皇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案

  2024年2月1日,休宁县市场监管依法对休宁县千里猫皇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00元,罚款2.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0日,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休宁县千里猫皇经营部开展电瓶车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发现18辆在售电瓶车车型存在加装和改装现象,执法人员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所检项目中尺寸限值、结构项目不符合规定标准GB17761-2018要求,被判定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已销售上述电瓶车2辆,获违法来得到的400元,全部涉案电瓶车货值2.06万元,案发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休宁县市场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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